循道學校校友會

會章

第一章:

1. 定名
(i) 本會名稱
本會名為「循道學校校友會」 “METHODIST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下稱「本會」)
(ii) 學校名稱
學校名稱為「循道學校」 “METHODIST SCHOOL” (下稱「學校」)
2. 會址
(i) 本會地址為「九龍衞理道12號」(12 Wylie Road, Kowloon)
(ii) 本會郵遞地址為「九龍衞理道12號」(12 Wylie Road, Kowloon)
3. 宗旨
本會為學校承認的唯一校友代表組織,其成立宗旨為:
  1. 提供機會以加強校友間之聯繫;
  2. 成為校友與學校之間的溝通橋樑、俾校友服務學校;
  3. 透過公益活動、貢獻社會、服務社群,使本會成為一個在社會上具公信力、有影響力的團體;
  4. 透過活動以提高校譽、協助學校發展。
4. 使用語文
本會之記錄及通訊以中文為主,英文可作輔助之用。
5. 名譽職位
本會可邀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本會之名譽職位,惟他們不享有參選及投票權,並不可參予本會之行政及決策。
6. 當然顧問
學校現任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為本會提供意見。

第二章:會員

1. 會員資格
所有曾經在學校就讀或在學校畢業的校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堅守本會之會章及附則,並一切經由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會議所通過之議決案;
  2. 竭誠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
  3.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參予本會舉辦的活動;
  4. 參與本會的會員大會;並可以擁有發言權、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
  5. 未經執行委員會之批准,會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參與或進行任何活動,違者須負責一切後果。
3. 退會或終止會籍
  1. 會員如欲退會,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本會,於通知期內該會員仍須履行會員之義務;
  2. 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附則,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可予書面警告或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下稱「大會」)。
  2. 大會可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週年大會與特別大會之決議均具同等效力。
  3.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上次週年會員大會期後十二至十五個月內舉行,由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
  4. 週年會員大會之議程提案,由執行委員會訂定。
  5. 每一會員於大會均擁有一票。
6. 週年大會之職權:
  1. 審議及通過上次週年大會及任何介乎於期間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2. 審議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週年工作報告;
  3. 審議及通過去年之財政報告;
  4. 討論及通過本會未來之財政預算案;
  5. 如有需要,可通過修訂會章;
  6. 每兩年選出執行委員會之成員,所有投票均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7.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項。
  1. 在週年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會務。
8. 特別會員大會
  1. 如有需要,執行委員會議決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如有不少於本會會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或三十名會員(取其較少者為準)以書面形式聯署要求,並於通知函中列明議程,執行委員會秘書在收到通知後,須於十四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9. 會議通知書
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必須於會議前至少十四天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包括親自遞交、電郵、傳真等)交予會員之最後通訊處,通知書必須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0. 會議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部會員總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或二十名(取其較少者為準)。
11. 決議案
在大會投票時,如遇贊成與反對相等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12. 會議延期
如任何大會於規定之開會時間逾三十分鐘仍未有足夠之法定人數,則主席得宣佈該次會議流會,並將大會延期一個月內再次舉行,但須再發通知書連同原因及議程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以郵寄或其他方式交予各會員。屆時不論當時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論。

第四章: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之權力及工作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最高之權力機構,負責本會所有事務;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案、召開會員大會及進行會章內指定之所有工作。
  2. 執行委員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由主席召開一次。
  3.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通知書必須於會議前至少七天以郵寄、傳真或其他(包括電郵)方式通知各執委。通知書必須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每名執行委員會均擁有執委會投票權。會議之決議,由執委會委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如遇贊成與反對相等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5. 執行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會之三分之一。
  6. 執行委員會可按需要邀請當然顧問及其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出席會議給予意見。
2. 執行委員會之產生及組織
  1. 執行委員會委員,除學校代表外,均須為會員,並根據本會章《第三章》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2. 新選出之執行委員會須即時以不記名互選方式產生各職位,並即時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各職位權責如下:
    a. 主席 一名 (a1) 為本會的最高決策人員及代表;
    (a2) 統籌本會各執委之職務;
    (a3) 主持會員大會。
    b. 副主席 兩名 (b1)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b2) 協助主席處理會籍。
    c. 秘書 一名 (c1) 負責本會所有書信文件;
    (c2) 監護本會所有文件及封鑑;
    (c3) 負責所有會議議程及會議記錄。
    d. 財政 一名 (d1) 負責撰寫財政預算案及財政報告;
    (d2) 監護本會所有賬務文件及記錄。
    e. 學校代表 一名  
    f. 執行委員 至少兩名 協助執行會務。
3. 執行委員會選舉
  1. 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之任期為兩年,選舉得連任,同一職位只可連任一屆。
  2. 每屆執行委員會之其他委員任期為兩年,選舉得連任。
  3. 上屆之委員會必須於新當選執行委員會選出後十四天辦理移交會務手續。
  4. 每年之週年會員大會可進行選舉。
4. 學校代表
  1. 當然顧問可以委任一名代表為學校代表。
  2. 學校代表享有上述第四章第1條執行委員會會員的權力。

第五章:校友校董

本會每年按學校校董會章程的規定,選舉最少一位校友成為學校校友校董。校友校董選舉規則、權責等參照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循道學校校友校董選舉附則(附件一)。
 

第六章:會章及細則

1. 制定與解釋會章及附則
  1. 執委會可制定附則協助本會之運作,附則於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
  2. 會章及附則之解釋權屬於大會;
  3. 當會章及附則相抵觸時,則以會章為準。
2. 修改會章或附則
  1. 會員若認為會章上有任何需要修訂,可於大會上提出修訂動議。議題必須由一名會員動議,一名會員和議;
  2. 修改會章或附則須在大會上獲出席大會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之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第七章:

1. 本會公款
  1. 所有本會之公款須存放在為本會開設之銀行戶口內,任何提取得主席及兩名副主席中的任何一人,連同秘書或司庫,共二人簽署,及加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2. 本會之公款只限於與本會有關之活動及工作上。
  3. 所有款項之收支情況,必須由司庫向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報告。
2. 本會合約
凡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之合約文件,必須蓋上本會印章,並須主席及任何一名副主席或秘書共二人聯署,方為有效,如屬財政性合約文件,則必須加上司庫共三人聯署,方為有效。
3. 本會解散
  1. 本會如需解散,須在大會上獲出席會員人數不少於五分之四通過,方能生效。
  2. 本會解散,除要清還所有合法債務外,餘下資產將按會員大會決議,捐贈予本港註冊之慈善團體。
  3. 本會於解散後十四天內,得由秘書負責以書面方式通知社團註冊處。

附件一

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
循道學校
校友校董選舉附則

 

第一節 釋 義

第一條
在本附則內,下列名詞解釋如下:
  1. 「校董會」是指循道學校校董會。
  2. 「章程」是指循道學校校董會章程。
  3. 「附則」是指循道學校校友校董附則。
  4. 「校友」是指循道學校校友,即曾循道學校的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並須已年滿十八歲之人士。
  5. 「校友會」是循道學校認可的校友會。
  6. 「執行委員會」是指循道學校認可校友會的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7. 「校友執行委員」是指執委會的校友執行委員(即校友代表)。
  8. 「協社會員」是循道學校認可校友會的協社會員(即教師代表)。
  9. 「校友校董」是指由認可校友會經會議選舉出席校董會的校友代表。

 

第二節 權 責

第二條
  1. 由校友會按校董會章程的規定,選舉最少一位校友成為校友校董。
  2. 校友校董任期一年(由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可連續任職不超過三年(以完整任期計算)。
  3. 校友校董須遵守校董會章程。
  4. 校友校董須遵守本附則,如附則與校董會章程有矛盾處,則以校董會章程為依歸。
  5. 校友校董須根據校董會要求,出席校董會會議,並將校友的整體意見,於校董會會議上表達。
  6. 校友校董須把其作為校友校董的工作,向校友會提交書面記錄及在「執委會」會議中作口頭報告。
  7. 校友透過校友會及其執行委員會對校友校董有監察及諮詢的權力。
  8. 校友透過校友會會員大會對校友校董有選舉及罷免的權力。

 

第三節 選 舉

第三條
校友校董應於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下之選舉產生,有關安排如下:
  1. 時 間:於校友會會員大會中選舉校友校董。
  2. 提 名
    • 甲、於會議前接受書面提名,並於投票前公佈候選人之資料。
    • 乙、只有校友才可被提名,獲提名的人士 ——
      1. 必須是本校年滿十八歲之校友;及
      2. 不得是本校的現職教師。
    • 丙、候選人必須由一位校友提名及另一位校友和議,才可參選。
    • 丁、候選人數不設上限,如候選人數不超過兩位,則可直接進入第二輪投票。
  3. 法定人數及協社會員
    選舉校友校董的校友會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三十位校友。協社會員在大會主席同意下可列席旁聽會議,但無選舉及被選權。
  4. 投 票
    • 甲、所有校友均可投票。
    • 乙、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程序如下:
      1. 校方須於選舉前,派發選票予校友,並設立投票箱於截止投票前收集選票。
      2. 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校友校董,當選者的數目與校董會章程規定的名額相同。
      3. 如出現同票情況時,則由會議主席或同票人以抽籤決定。
  5. 上訴機制:對校友校董的選舉有任何投訴,須於選舉後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交由校董會主席處理。

 

第四節 辭 職

第四條
校友校董若因事辭職,須以書面申請,提交校友會會員大會審議。如出席會議校友的半數或以上通過,即接受其辭職,結果須即時向校董會主席報告。

 

第五節 罷 免

第五條
  1. 三十位以上校友聯名要求「執委會」召開校友會會員大會。
  2. 若校友會的會長為被罷免的人選,應由校友會的副會長主持是次會議。
  3. 若「執委會」的書記為被罷免的人選,應由出席會議的執行委員互選一執行委員擔任是次會議的書記。
  4. 如出席會議校友的三分之二通過罷免,則該校友的校董身分立即被取消,結果須即時向校董會主席報告。

 

第六節 補 選

第六條
  1. 如校友校董因辭職或罷免而出現空缺,須在三個月內召開校友會會員大會議進行補選。
  2. 補選的方法與選舉的程序相同(詳見本附則第三條)。
  3. 補選校友校董的任期由當選日開始至該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第七節 修 訂

第七條
  1. 執行委員四位以上聯名要求「執委會」召開會議。
  2. 修改議案須有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投票通過。
  3. 通過的修改議案須經校董會審核同意,方正式生效。

2011 年 9 月 修訂